淮南市反餐飲浪費條例
第一條 為了防止餐飲浪費,營造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反對浪費的文明風尚,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反餐飲浪費及其宣傳教育、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反餐飲浪費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反餐飲浪費部門聯動、協作監管等工作機制,統籌推進反餐飲浪費工作。
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的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反餐飲浪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內反餐飲浪費工作。
第四條 商務部門應當推廣普及反餐飲浪費相關標準,指導餐飲行業協會做好反餐飲浪費工作,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健全餐飲行業反餐飲浪費制度規范。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經營者反餐飲浪費情況的監督,督促其落實反餐飲浪費措施。
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幼兒園反餐飲浪費的監督管理,督促其加強食堂管理,建立健全節約用餐制度。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普及健康飲食知識,指導餐飲服務經營者、食堂提供符合膳食平衡要求的食品,引導消費者樹立健康飲食、合理膳食的理念。
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絡平臺中直播餐飲浪費行為的監督管理,督促網絡平臺企業對餐飲直播內容進行監測和審核,引導培育節儉、健康、文明的飲食文化。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反餐飲浪費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工作,將反餐飲浪費工作納入各類精神文明建設有關考評內容。
發展和改革、財政、文化和旅游、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反餐飲浪費相關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反餐飲浪費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推進移風易俗,倡導婚喪嫁娶活動節儉用餐,抵制相互攀比、鋪張浪費。
第六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法制定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行業自律公約,開展反餐飲浪費的行業培訓和指導,引導、督促餐飲服務經營者轉變經營理念。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應當引導消費者形成文明、健康、理性、綠色的消費理念,對餐飲服務經營者的餐飲浪費行為予以批評,并向有關部門反映,提出處理建議。
第七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餐飲浪費:
(一)根據消費者需求提供半份、小份等不同規格、不同分量的菜品、主食;
(二)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餐飲浪費標識,主動提醒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三)提示消費者餐后打包剩余飯菜,提供打包服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采取的措施。
第八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有下列餐飲浪費行為:
(一)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
(二)設置最低消費額,強制消費或者變相強制消費;
(三)組織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推銷活動。
第九條 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采取下列反餐飲浪費措施:
(一)在菜單上標注食品分量、規格等信息,為消費者提供點餐提示;
(二)科學設計、推行適應不同群體的套餐;
(三)提供分餐服務;
(四)通過打折、積分、停車優惠等多種方式獎勵節約用餐的消費者;
(五)其他反餐飲浪費措施。
第十條 自助餐服務經營者應當提醒消費者按需、分次取餐,并可以對造成明顯浪費的消費者收取處理廚余垃圾的相應費用,收費標準應當明示。
第十一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通過餐飲外賣平臺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平臺頁面上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分量、規格或者建議消費人數等信息。
第十二條 設有食堂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餐管理制度,加強反餐飲浪費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宣傳教育。
單位食堂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反餐飲浪費的措施;交由外包餐飲服務經營者提供餐飲服務的,雙方應當明確外包餐飲服務經營者履行厲行節約、反餐飲浪費的要求。
第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引導學生、兒童養成珍惜糧食、反對浪費的文明習慣。
第十四條 婚喪嫁娶、商務等各類宴會的組織者應當合理選擇用餐形式、用餐標準、餐品種類和數量,適度備餐,文明、健康用餐。
第十五條 個人應當遵守反餐飲浪費行為規范,外出就餐時合理點餐、文明用餐,提倡打包剩余飯菜;家庭生活中應當培養科學健康、物盡其用、防止浪費的良好習慣,按照日常生活實際需要采購、儲存和制作食品。
第十六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反餐飲浪費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禁止制作、發布、傳播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節目或者音視頻信息。
網絡音視頻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戶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相關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停止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餐飲浪費行為進行勸阻,向12345熱線投訴、舉報;有關職能部門對投訴、舉報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答復。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反餐飲浪費提示提醒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設有食堂的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未制定或者未實施反餐飲浪費措施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設有食堂的學校、幼兒園未制定或者未實施反餐飲浪費措施的,由教育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其他設有食堂的單位未制定或者未實施反餐飲浪費措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絡音視頻服務提供者制作、發布、傳播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節目或者音視頻信息的,由廣播電視、互聯網信息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負有反餐飲浪費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